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外交部
公布
施行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