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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4-1-1 国务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
      •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
      •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
      •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一)妇女节(3月8日) ,妇女放假半天;
      • (二)青年节(5月4日)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三)儿童节(6月1日) ,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 ,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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