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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 1982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 (一)各县(市)、自治县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5.5万人选代表1人,市镇按人口每1.1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人。
      •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部队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4人。
      • (三)自治区境内的维吾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64%;汉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36%。 在自治区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按以往习惯做法,至少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 (四)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自治区境内人口特少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县(市)、自治县和自治州、设区的市进行选举。
      • (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1983年1月届满。关于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考虑到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进行选举工作,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至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为止。又考虑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要求自治区须在1983年4月底以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须抓紧及早完成。各县(市)、自治县应及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各自治州、设区的市也应及早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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