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体委 保密局
公布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 1990年5月26日国家体委、国家保密局发布,(90)体办字第29号
第一条

体育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 (一)妨害体育工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
  • (二)对我国举办或参与国际体育活动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构成威胁的;J
  • (三)妨害优秀运动队或优秀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发挥优异水平的;
  • (四)对我与港、澳、、台之间以及对外体育交流中带来不良影响的;
  • (五)危及体育交流中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安全的;
  • (六)使体育对外经营谈判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 (七)给重点部位、重要人士的安全带来危害的;
  • (八)给体育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带来威胁的。
第二条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 (一)绝密级事项
    • 1、 我国举办将国际体育活动中反恐怖、破坏事件的部署及安全防范措施,
    • 2、 体育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
  • (二)机密级事项
    • 1、 体育工作中不宜公布的涉及重大政治、政策问题的事项;
    • 2、 我国优秀运动队独有的或处于世界尖端水平的训练方法和手段;
    • 3、 用于提高运动员身体机能的独有的中草药配方、传统处方和技术措施;
    • 4、 体育团、队出国访问的安全保卫方案;
    • 5、 体育外事活动中内定的政策、策略;
    • 6、 与港、澳、台地区开展体育交流的内部政策、策略以及涉及重要人士安全的事项;
    • 7、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 (三)秘密级事项
    • 1、 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府要员观看体育比赛的安全保卫方案;
    • 2、 易燃、易爆体育器材仓库的安全保卫措施;
    • 3、 优秀运动队的训练计划以及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阵容设计和技术、战术方案;
    • 4、 我国特有的体育科研成果的关键技术;
    • 5、 我国独有的或对国外实行保密的体育训练设备;
    • 6、 体育业务的秘密情报;
    • 7、 在国际体育交流中,我方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 8、 体育对外经营中的谈判预案。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26日起生效,国家体委1987年制定的《体育工作保密暂行规定》中有关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规定同时废止。